小编认为,商标显著性是不断发生转变的,不仅权利人的使用会改变商标的显著性,并且第三人的使用同样也会改变商标的显著性。假如权利人对别人使用相似商标的行为不加以禁止,很有可能会降低自己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在未来的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证第三方使用证据的客观性,在质证阶段法院有必要对证据来源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于被告无法取得的第三方使用证据,经被告申请能够由人民法院搜集该证据。个商标尽管没有被实施,但它仍然可能会被弱化。当1个商标仅仅是相似的一群商标中的1个,那么它的显著性是弱小的。1个商标的权利人唯能够阻止市场中的商标变得拥挤的办法,仅有采取切实可行的巡查制度,保护与自己商标相临近的地带,起诉那些使用相似商标的经营者。正如尼尔法官所说:假如1个商标与商业环境分离得就只剩下一点外形或模糊的概念时是难以确保实现任何显著性或排他性的,因此不能忽视、不注意或者同意侵权使用的发生,并应当对商标所有人的巡查行为作出评价。商标专用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起诉侵权人试图混淆商标的行为,排除别人使用相似商标的行为,在自己与别人商标之间划定清晰的界限,仅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商标的显著性。小编认为,对商标专用权的提前保护十分必要,而不论立法是采用“申请注册取得主义”还是“使用取得主义”。法律应当给商标权利人设定对相关市场领域进行巡查的义务。假如权利人的权利处于“休眠”状态并且容忍了侵权人的肆意侵犯,那他不久就会发现,随着商标显著性的降低,它的权利范围在缩小,由于原有商标与其他商标之间的过渡空间已经被现存的相似商标所填满。正如为了保护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商业建筑物一样,房屋所有者有必要对修理屋顶漏洞进行规划,以防屋内的重要财产由于雨水而受到损害。商标权利人完全有必要对市场中的商标使用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别人有弱化自己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