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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在后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合理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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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在后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合理性(2)

日本与我国具有相同的法律体系与规则,《日本商标法》第32条同样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权。日本国内对于注册商标能否作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仿冒的抗辩理由也存在争议,不过,日本学者指出,尽管《日本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与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作为竞争防止法抗辩理由的观点存在抵触之处,但在司法实践中日本法院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通常根据权利滥用法理认定被告的商标获得申请注册这一理由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之诉中的有效抗辩。日本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在解决申请注册商标使用权与在先使用人禁止权的冲突问题上,与英国采取了同样保护在先权益的做法。英国采用注册商标主义与反假冒相结合的商业标志保护模式。在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依据反假冒之诉起诉注册商标人时,注册商标人能否以注册商标抗辩,英国上诉法院在InterLotto(UK)Ldv.CamelotGrouppl案多中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阐述。法官认为假如原告没有形成可受保护的商誉,则原告依据仿冒诉讼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支持。假如原告形成了可受保护的商誉,则被告无权限制原告的权利。被告主张,其在商标法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高于且优先于原告在反仿冒法上的权利,即使反仿冒法上形成的权利优先于商标的申请注册。被告的此种主张被法院否定。法院认为申请注册商标权仅在反仿冒法上的权利产生于注册商标之后,才优先于反仿冒法上的权利,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以前产生的反仿冒法上的权利优先于申请注册商标权。除此之外,1994年《英国商标法》也明确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在英国的使用能够由于违反保护未申请注册标志的法律而被禁止。因此,在英国法律框架下,注册商标不是对抗在先使用人反假冒法上权利的抗辩理由,在先使用人在反假冒法上的权利构成申请注册商标权的限制,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只能在该地域之外的范围内行使。澳大利亚商标法也有相同规定,只是,在后商标的申请注册能够成为免除无过错的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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