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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标注册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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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标注册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局长肖亚庆2019年10月11日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维护注册商标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必须。第三条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驰名商标的;(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别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第五条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具体审查规程由注册商标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第六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的,注册商标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申请注册决定。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申请注册复审的商标,注册商标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申请注册的决定。第七条对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注册商标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对已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部门发现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第八条注册商标部门在判断注册商标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能够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四)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别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五)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六)注册商标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第九条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注册商标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认定。第十条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注册商标部门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证据资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注册商标部门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第十一条注册商标部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决定或者裁定后,予以公布。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能够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进1步畅通商标注册申请渠道、优化注册商标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注册商标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从事注册商标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注册商标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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