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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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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商标法》第3条规定,“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使用权只在特定的范围即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内有效;二是在该特定范围内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换句话说,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扩大保护范围。所谓“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在注册商标簿上的商标,即商标局申请注册在案,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申请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明确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维度标准,它们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两个因素必须结合起来使用,不存在没有明确商品的商标专用权。仅有在两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设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既有利于充分保护注册商标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又能够避免不适当地扩大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使注册商标人将其商标专用权限制在申请注册范围内,为区别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明确界限,也为当事人预防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制止和制裁侵犯商标权行为提供了法律准则。因此,为了防止使用行为超出法律设定的范围,还规定了商标的另行申请与重新申请制度。我国《商标法》第2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第22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假如注册商标人自行扩大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或者任意改变其标志,则不但这种扩大使用行为无效,并且还可能导致其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后果。总之,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既是注册商标人行使权利的根据,也是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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