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将别人的商标用于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而反向假冒乃假冒的“反向”,通常是指在别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别人许可,在别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事实上反向假冒还包含另一种行为:去掉别人商标在无商标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反向假冒行为破坏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剥夺了被反向假冒者建立并获取商品信誉的权利,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破坏了交易公平和市场秩序,理应受到禁止和惩罚。可是对于反向假冒行为的认识目前十分有限,即使反向假冒行为理论发达的美国也是仅仅在近20年才初步形成学说,而法院对反向假冒行为案件的斗争已经持续了1个多世纪。为了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必须,完善关于商标假冒行为的认定法律,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更深刻更广泛的理解。认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其性质,唯有了解其属性方能定性并进步提出解决方案,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其争论仍然在持续着。一种观点认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虽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至多属于商标滥用,而并没有侵犯商标权人的权利。尽管我国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52条中明确规定了商标反向假冒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说这是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在立法上予以了确认,即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然而我国《商标法》中该法条的规定只是1个粗线条的简单的理论性概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对于商标反向假冒性质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在商标权角度上,商标反向假冒到底是属于商标滥用还是侵犯商标权。“侵犯商标权否定论”者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的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以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方面是持毫无疑问态度的,这一点笔者也持毫无疑问态度。然而,“侵犯商标权否定论者认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并没有侵犯商标权人的权益,只是构成商标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