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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服务标记

  
很多企业对商标和服务标记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和服务标记,希望大家能对商标和服务标记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和服务标记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和服务标记

商标和服务标记是有区别的。服务标记是保险、金融建筑、修理、通讯、交通、运输、广播、旅馆等服务行业把自己的“服务”同别人的“服务”业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记。因此,它和商标的识别对象完全不同,商标是对有关商品的标记的认可,服务标记则表明了服务工作的本身,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法国等国家的商标法对商标和服务标记作了区分,巴黎公约规定,服务标记是用于区别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服务标志,但取得服务标记的权利和商标是相类似的。而此外一些国家,如美国商标法中,商标一词既指商品标记,也指服务标记,其商标法规定:服务标记是指使用在服务的推销或广告上的标记,以表明本人的服务并区别于别人的服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拟的商标示范法和欧洲共同体的商标法规对商标也是作广泛的解释,既包含商标标记,也包含服务标记。可是,通过申请注册保护商标的必要性是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而通过立法来保护服务标记还未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服务标记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制度是从1946年美国的商标法开始的,同时还受到《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1957年签订的《尼斯协定》也规定将来要保护服务标记。凡是对服务标记给予法律承认的国家,大多通过修改现行商标法而采纳了这一改革,如菲律宾于1947年修改的商标法、加拿大于1952年修改的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法、法国1964年的法律、南斯拉夫1961年修改的商标和服务标记法、苏联1967年修正的商标法、乌拉圭1967年法令都对服务标记作了规定。我国商标法对服务标记的保护问题未作规定,因此,我国商标法只保护商品标志,不保护服务标记。可是,在中国实践中,是存在使用服务标记的,如中国民航、铁路、邮电、汽车公司、电视服务公司、医院等行业都采用服务标记,且许多部门也要求保护服务标记,随着我国服务事业的发展和服务标记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公约和?些国家都有服务标记的作法,为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利益,势有必要也对服务际记的保护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现有六十个国家办理服务标记申请注册。就是服务标记不可申请注册的话,也能够将它作为1个注册商标使用于食品和饮料类商品上,也能够申请注册使用在纸类上,以保护纸版,纸饭盒和使用于服装上加以保护,当前办理服务标记申请注册的国家和地区是: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联邦德国、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南朝鲜、菜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墨西哥、摩纳哥,蒙古、摩洛哥、尼加拉瓜、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菲律宾、葡萄牙、波多黎各、卡塔尔、哈伊马角、罗马尼亚、南非、西南非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斯威土兰、瑞典、叙利亚、突斯、苏联、乌拉圭,南听拉夫,津巴布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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