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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商品类似的行政实践(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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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商品类似的行政实践(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在《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以前,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对商标确权所作决定或裁定具有终审效力,当事人不能寻求司法救济。在此期间,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商标审查工作或商标确权纠纷裁定工作大部分唯《区分表》马首是瞻。《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分作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类,服务9类。《区分表》进1步将各类商品或服务区划为若干类似群组属于同一类似群组的商品相互之间互相判定为类似商品在相当长的一段阶段,《区分表》在实质上称为一种准强制性的标准。商标局进行申请注册审查时严格按照类似群组来判定商品是否类似,仅有当比对商标的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时才进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这种做法为商标异议裁定及商标争议裁定所沿用。不过,商标局在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侵犯商标权查处的工作中,对《区分表》的地位和作用加以了说明:“《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能够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2002年商标局进而指出:“《区分表》是商标审查、管理人员判断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书,并不是法规性文件。商品和服务项目是否类似,应具体分析结合商品的生产及销售渠道服务的方式及对象等具体情况判断。《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增加了由人民法院对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决定或裁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以此为契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对于类似商品的判定方法也在逐步发生转变,严格坚持按照《区分表》进行判断的做法已出现松动的趋势。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个案中开始对《区分表》所规定的类似群组加以突破。例如,在“七匹狼SEPTWOLVES”商标争议案中,申请人以其申请注册使用在第34类3401群组(烟草以及制品)上的第1041109号和第1043000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形”,对被申请人在第34类3402-3405群组(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第1349594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形”商标提出争议,认为争议商标与其申请注册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烟具类商品与香烟商品在消费对象及使用方式等方面密不可分,且对精品烟而言,二者经常组合销售,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产源误认。然而,总体而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对《区分表》的突破是非常有限的,“作为尼斯协定的成员国,我国在实施商标审查管理检索时,基本均遵循《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区划的45个类别进行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界定。尽管各种专业文章中一再强调,《区分表》仅是注册商标审查用参考用书,不是决定的依据但事实上,在商标审查中,审查人员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照章行事。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将《区分表》作为判定商品类似的准强制性标准的上述做法引起了学者的非议。尽管有观点认为,“分类表和区分表能够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可是,有学者指出,尽管《区分表》能够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类似的首要参考,但更重要的是应当进行个案的分析和判断。甚至有学者干脆明确反对将《区分表》作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依据,“商标民事纠纷中,《商品分类表》和《商品区分表》不应直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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