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根据这一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以以及他组织三种。自然人、法人以以及他组织对于自已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