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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实务(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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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实务(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一)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这里所说的申请注册商标争议,是在狭义上使用的,是商标实务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是指注册商标人认为别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于申请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争议。商标争议能够自该商标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在此次《商标法》修订以前,商标争议时限仅为年。当事人尚未发现,法定争议期就过去了。这次修订充分考虑了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假如1个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有某种程度的近似,那么经过5年的使用,应该取得了显著特征。在先申请注册人假如已超过5年都未主张自己的权利,能够视为放弃救济权,已默认与其近似的在后申请注册商标能够与之并存前不会带来混淆。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标争议的当事人,仅限于注册商标人。别人无权提起商标争议。商标争议理由能够只涉及一部分申请注册内容。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内容的,且理由成立的,该部分内容子以撒销。被争议商标,必须是申请注册不满5年的商标。可是,对于核准申请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假如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除外。(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如下:1.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及证据资料。2.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送达被争议人,并限期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申请人拒绝或者超过时限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正常进行。对于复杂或疑难案件,能够召开案件调查听证会。必须注意的是,当争议双方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的先后与申请日期的先后不一致时,如无其他理由,判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应依据申请日期,而不是申请注册日期。注册商标日期之因此不应作为判定权利归属的依据,是由于在商标审查申请注册程序中,有的注册商标经过驳回复审,或者经过异议等程序,有可能使在先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反倒晚于在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应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给争议双方中的先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充分研究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撒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不起诉或者起诉逾期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裁定或判决决定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注册商标证》,由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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