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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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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是一种审查监督程序,独立于审批程序的各个阶段,目的在于弥补专利审查中的失误。(一)专利复审我国《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专利的无效宣告专利的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能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一请求进行审查,作出维护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专利法》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可是,对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以及对已经执行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可是显失公平或者专利权人恶意给别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对方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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