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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议定书与协定的共同原则(马德里商标是什么怎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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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议定书与协定的共同原则(马德里商标是什么怎么注册)

继马德里协定之后,在《协定》的基本原则下,又于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称议定书)。关于议定书的参加国家(缔约国),议定书第条就明确,“与加入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国家属于同一联盟的成员”。两个条约在国际注册商标业务中起着互补的作用,其目的都是为了在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工作中减少重复申请手续,解决区域性限制带来的工作困难。在中国及有关其它国家的促使下,马德里协定以及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也于1996年4月1日颁布生效。议定书以及细则的产生改革了《协定》中有些不合理的地方,是《协定》的补充。从而排除了某些国家不能加入《协定》的不利因素,使更多的国家能够加入,让《协定》能在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议定书与协定的国际组织机构也相同,“各缔约方和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成员国属于同一大会的成员”。为了避免既是议定书缔约国,又是协定成员国国民在国内执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分歧,或相互抵触等情况,议定书用“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对于同属本议定书和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任何国家内不产生效力”的条款来强调商标工作上统一执法的肃性。议定书的功能也和协定相同,国际申请都必须原属国主管机关提交,在申请办理工作中提供的文件、申请注册彩色图案的要求,国际申请注册、领土延伸的方法和效力,对巴黎公约的执行,关于申请注册过程中的驳回权力等方面大都延续协定的条款和主要精神。议定书第二条之(四)对领土的含义作了解释,“当缔约方为个国家时缔约方领土系指该国国士。当缔约方为1个政府组织时,缔约方领土系指缔结该政府组织所适用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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