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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禁止歧视与夸大宣传(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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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禁止歧视与夸大宣传(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一)带民族歧视的我国是1个多民族的国冢,要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并且完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因此,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禁止歧视是很重要的。因此,凡是带民族歧视的商标都不能使用。(二)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商标应保证产品的质量,保证企业的信誉,不宜作夸大宣传,借以欺骗消费者。什么叫夸大宣传,就是超越了原产品的质量,作一种言过其实的宣传。例如用“最优牌”显示毛毯的质量,以“有益牌”显示香烟的无害,以“十里香”标明香水的效力,都具有夸大宣传的性质,因此,应予禁止。由于历史原因,过去这个问题掌握不严,造成有些商标名称有夸大性质。因此,除将有的商品商标加以更改外,如缝纫机上使用的“无敌牌”商标改为“飞人牌”商标,但有的仍未变动,由于它们已成为名牌,再改变商标名称会影响其产品的销售,如上海自行车厂的“永久牌”自行车,就不宜再改。总之,对这一规定的掌握,是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精神灵活运用的。(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人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道德风尚,我国商标应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不能容许商标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对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不良政治影响的商标不予申请注册。一般而言,有关色情的、标明封建迷信或等级、污蔑性的、政治上反动的商标,都不能核准申请注册。对妨害社会道德及公共秩序的商标一般国家都不容许其申请注册。不过,对道德和公共秩序的理解,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理解是不同的。例如,我国用红五星作商标,某些国家就认为“扰乱公共秩序”宣传赤化而被禁止使用;有的国家能够用裸体像作商标,但在中国则认为是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我国1950年的商标法规定,不得用别人姓名、肖像或企业、团体的名称作为商标,新商标法未规定是否能够姓名及肖像作为商标。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节关于人身权中对此作了规定,第九十九条明确指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别人干涉、盗用、假冒”。这就是说,假如个人使用自己姓名作为商标的话是法律容许的,可是,使用别人姓名时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了盗用、假冒别人姓名。第一百条又指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一般而言,商标假如采用人物形象,不宜用历史人物或现代人物为之,由于,假如使用某人肖像未经其同意,就是侵犯了肖像权。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尽管规定了以上禁用条款,可是,法律不能穷尽一切不能用以作为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因此,在审查商标的实际工作中,审查人员往往根据不同的情况,以多年核驳的案例为依据,驳回一些商标注册申请,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例如长城是我国著名的古迹,得到中外人士的尊重和赞美,假如把“长城”用在鞋子甚至痰盂、垃圾桶上为商标,显然褒贬了长城的伟大、壮丽;又如以我国名著《水浒传》、《三国演义》等作为商标,这些名著是我中华民族的版权,不能由某一企业所独占。类似这种例子极多,违反了这些规定,其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也悬不会被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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