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经济工作,把经济工作置于极其重的地位,早在革命根据地阶段,为发展商品经济,即对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进行注册商标,并颁布了有关的商标法规,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1946年苏皖边区政府颁布了商品申请注册暂行办法。该办法当时考虑到经济不够发展,人民生活尚有困难,从人民利益出发,鼓励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商标起见,因此,政府在办理注册商标手续时,不收任何费用,只要审奎合格,就能够发给注册商标证。本来,申请注册事项一徫由边区政府办理,但从当时交通不便的具体情况出发,对边远地区申请申请注册的,可在当地县政府或专员公署办理,由其转呈即可。为保障注册商标的质量,对下列商品商标,不予申请注册①商品质量极劣,不适于应用,或有碍卫生者。②假冒或有意混同其他商品之崗标式样名称者。③制造于社会有害,或经法令禁售之商品。④工厂无固定资金。同时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后应享有以下权利:①政府予以专利,如有别人假冒,得予以法律保护;②商品销售发生困难时,可呈请政府予以减税出口:③各工厂制造精良之商品,或有益于社会民生之商品,政府予以奖励。可见,这些规定都完全是从当时革命战争环境下,必须发展经济以支援战争出发的,因此,对注册商标规定了简便的手续,取得专用权后又赋予了特殊的权利。1946年8月23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注册商标办法》,共十二条。该办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制定本法是为保护并发展本区工业,保护制品专利,以期提高产品质量,抵制舶来品。同时,为便于区别边区产品与舶来品受管理上的方便,大部分采取了全面申请注册的办法,凡经政府许可经营之公私企业、制造业、工厂、作坊、家庭副业不论为其机器工业或手工业,凡颁有甲种营业证者,其所产之产品,均应制定商标牌号,申请政府备案,以资保护。凡经核准申请注册之商标牌号,政府保障其专用权,不仅如此,在进行出口业务时,还可享受国家银行外汇贴现及减免或免除出口税额的优待。该申请注册办法较之苏皖边区政府颁布的商品商标暂行办法在內容上更完整些,除规定了申请申请注册的程序应提供的文件,商标专用权可任其转让、撤销外,还规定了政府对自行更改或附以图影射的使用者、申请注册半年后未使用者予以撤销,对冒用其他商标牌名者除撤销外,还要依法论处太行区工商局根据该区工业,手工业日益发展的形势,有些商品如毛巾、洋袜、香肥皂等质量和敌区机器制品相比有或无异于外货,而使用商标却很乱,有的工商企业冒外货字号,不写地点甚至什么都不标注的许多,难以识别其系本地区产品或系非产品,因此,造成对外货的管理与保护本区工业品的发展上都受到很大的限制。为保护本区工业的发展,同时,也养成群众不相信外货而相信自己商品的习惯,因此,于1947年6月27日又发布了关于施行商标登记的指示。主要是为了积极培养与扶植工业品的大量发展,使其出产品有改进,提高质量,做到物美价廉,薄利广销,从而取得社会信用,扩大自己市场,以达到独立自主自给自足的经济。在做法上要发动工商业者,创造自己的牌号,俱用土货运销土货,冒牌是过去商人的恶习,因此,假借外边的牌号是一种可耻行为。因此,必须树立商品观点、市场观点、竞争观点,做到精制、精造商标,在审查工厂时,凡已出产之成品,一律限期登记并详细检查商标,以资保护,以便管理。同时,由于过去没有经验,在应该是有重点放在了解工厂产品销路、保护其合法利益,有商标者进行登记申请注册等方面。但不够妥当地对过去采用全面申请注册的办法,把申请注册商品的范围规定太大,为此必须加以改变。因此,对注册商标作了补充规定,对家庭副业,如竹篮、箩头、布匹、粗制毛巾、袜子等没有制定商标牌号的产品,不再强调其制定商标牌号。可是,对有商标牌号的产品则必须登记申请注册,如纸烟、肥皂、机制工具、小型机器如弹花搬、锄头等。随着经济的发展,规定注册商标费每张洋五百元。可见,边区政府的商标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切实保障人民利益的法,就是在那种极端困难的年代里,他都取得了应有的效果。1949年6月11日华北区人民政府又制定了《华北区注册商标办法》二十条,并制定了《华北区注册商标办法施行细则》十一条。该办法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为发展华北区工业,保障商标牌号专用权,特制定本办法。”采取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对商标的申请审批程序中加上了异议程序,凡是申请专用之商标经审查认为合法的,除将审定书通知申请人外,刊载于商标公报上,俟满两个月,假如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其异议经辨明不成立时,始行申请注册。采取先申请原则,相同或近似商标用于同一商品有二人以上呈请申请注册者,或同一名称标志各异者,准许最先呈请者申请注册。凡经核准申请注册之商标发给申请注册证,别人不得影射其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工商部评定。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期为20年,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生效,期满能够续展,每次续展为二十年。同时,该办法还考虑到当时尚处在战争环境中,加之地区辽阔,为便利商民起见,呈请注册商标者,可向各行署工商处或相当于行署之市工商局呈请。对药品申请申请注册商标,须附当地卫生机关之化验许可证资质方可申请,凡申请注册商标应在封装上或商品上标明“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注册商标证×字第x号”。可是,此办法未规定什么叫侵权行为,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罚。1949年7月18目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注册商标暂行办法》,共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保障商标牌号专用权,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此暂行办法规定得较完整,具有现代商标法之模式。专用权人享有专用权,其专用权能够自由转让,专用期限为5年,期满能够续展;商标所用文字以中文为限,医药制品申请注册商标应先经行署卫生机关化验许可,取得证明后方可为之。采取自愿注期原则,但对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与已經申请注册商标重牌者,得以已申请注册之商标与合法商标,其未申请注册商标就必须重新更换。对商标专用权人的专用权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假如发觉有伪造其商标的,能够向司法机关诉,依法处理。可见,各边区政府的注册商标法规都是本着1个精神,发展商晶生产,提高产晶质量而保护窗标专用权,并根据各个阶段各边区政府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这些法规为保障各革命根据地商品生产,发展经济起了应有的作用,并且,这些法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商标管理的1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建国后的商标管理条例就是在这些法规行之有效的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