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注册商标的另1个重要条件。商标是用在商品上的一种独特标志,以便消费者区别不同的生产者和经销者,这种作就决定于商标本身应当具备的与众不同的特点。因此,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标志本身,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才能够获得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样“显著”特征就成为我国商标获得申请注册的应具备的必要条件。由于,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假如这种标志不具备“显著”的特征,显然就无法把1个企业的产品同其他企业的产品区别开来。那末,什么叫商标的“显著”特征呢?所谓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或其可识别性,无论是文字也好,还是图形也好、都要立意新颖,具有独特风格,借以和其他同类商品加以区别的特点。这种能力越强,商标就越显著,反之,则不显著。因此,商标本身的文字、图案要符合商品的特点,柔的商品给人柔的感觉,坚硬的商品给人钢的感觉。例如,“回力牌”商标用在球鞋上,文字富有寓意,图案具有特色,较易使人们区别同类商品;反之,商标采用世人习用的标志,如冬梅、红梅、熊貓、海鸥等等就容易缺乏显著的特征。英国商标法为区别商标显著性,采用A部和B部进行申请注册,其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对A部和B部申请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作了不同的明确规定,在A部申请注册商标的,应以独特或特殊形式,或以独创的词或词组标明岀来,且显著性要确凿,否则不能申请注册;如要在申请注册簿B部申请注册商标,就注册商标或意图申请注册的有关商品而言,该商标在贸易过程中,能用于将商标的所有人有联络或可能有联络的商品,同无此联络的商品区别开来。墨西哥商标法第九十条规定,构成商标的标志应是明显的和足以辨认的标志或标记。可见,各国商标法都把显著与否当成商标构成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