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由使用自然产生专用权,或者由申请注册而获得专用权的作法,实际是在“商标由使用获得专用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作法在英国及英联邦的许多国家内施行。英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任何人为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侵权提起诉讼,要求制止侵权或赔偿损失。但本法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任何人对假冒别人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要求赔偿的权利。可见,英国的作法和以上所谈的美国的作法是迥然不同的,在英国,已经使用着的商标能够申请注册,准备使用的商标也能够注朋,无论是使用还是申请注册都能够产生专用权。而在美国,则仅有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才能够申请注册,未曾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则不能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在这里只是一种手续,并不产生商标专用权。以上两种取得商标专眉权的形式,都明显的存在缺点,主要是在不同地区可能产生两个以上的相同商标所有人。就是获得了申请注册的专用权人,也无权排斥商标使用人在商业活动中在原活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仅仅有不能扩大其使用范围而已。就是在第二种形式中,原使用人也仅无权单独转让其商标专用权而已。原使用人确立的专有权,不能行使于全国,仅只能行使于某一地区。因此,这两种形式都有1个共同的缺点,国家主管商标的机关对全国的商标情况无底数,不能对全国的商标包含有效商标和存在的商标进行统计,这样以来,也就不能向新的商标使用人或者申请注册人提供商标设计中的咨询,致使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人难免不在商标的文字、图形方面与别人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