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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卷烟用商标文字的规定

  
很多企业对对卷烟用商标文字的规定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对卷烟用商标文字的规定,希望大家能对对卷烟用商标文字的规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对卷烟用商标文字的规定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对卷烟用商标文字的规定

1985年4月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国卷烟商标进行了一次调查,从检查中发现一些烟厂生产的产品模仿外国卷烟盒皮,滥用外国文字,在个别产品盒皮和条包装上竟没有1个汉字,还对不少牌号卷烟的盒皮没有标明厂名。这些情况势必影响到对卷烟商标的管理,造成计划外的产品鱼目混珠,从而使消费者在选购卷烟时容易产生误认误购而蒙受损失。为了贯彻我国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卷烟商标的管理,禁止计划外烟厂产品进入市场,便于广大消费者辨认卷烟生产厂家,更好地对卷烟商标进行监督,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5年9月3日联合发出通知,对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间题作了规定,1985年12月29日又作了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有:(一)对卷烟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规定指出,凡是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应该标明“申请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国或者⑧标记。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但为照顾企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不致造成浪费起见,对正在生产的产品和原已印好的卷烟、雪茄烟的盒皮,凡是其他方面符合规定,仅未标明“申请注册商标”4个字或未标明国或⑨标记的,能够容许将这些产品销售完或者使用完。在重新印刷的盒皮上,则应严格遵照规定标明“申请注册商标”4个字或者标明注或R标记。这就既要求企业严守国家规定,又灵活地处理了企业存在的困难,于国家、集体都有利。(二)卷烟商标必须使用汉字凡是卷烟、雪茄烟盒皮上(包含小包盒皮)及硬条包装正面使用的文字必须以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假如必须的话,也能够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衬托。假若是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该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的名称。卷烟、雪茄烟是条包装的,如为防潮灰皮纸式简易包装,在包装两边的封头上应该使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和企业名称。(三)明确是否重新办理申请注册凡是1985年9月3日以前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不符合国家规定精神,必须改变原申请注册图形的,应当重新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注册手续。在申请重新申请注册期间,所申请的注册商标证尚未核准下发以前,能够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烟草公司协商,酌情准许使用原盒皮和小批印刷原盒皮,直至新注册商标核准,下发了新注册商标证后再停止使用原商标。而硬条包装卷烟、雪茄烟、条包图形与小盒皮申请注册图形及色彩一致的,能够继续使用,不需重新办理申请注册手续。可是,包装图形假如与小包盒皮的申请注册商标不一致的,条包装应该按其图形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硬条包装烟作为系列注册商标的,每个小包盒皮为景,可按十个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假如条包图形与其中1个小包盒皮的图样相同,不必申请申请注册;假如与十个小包盒皮的图形中任何1个都不相同,条包图形则应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各烟厂对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卷烟、雪茄烟的盒皮,应该在重印时予以纠正。这一规定,就使已经生产又符合商标局规定的核准商标得以继续在市场流通,避免浪费。但为加强管理,在该批卷烟、雪茄烟盒皮用完再印时,就必须按规定办理、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法律的灵活运用。而从1986年1月1日起,各烟厂生产卷烟、雪茄烟应按规定办理,否则→律不得进入市场,违反此规定,则按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条例有关规定查处。烟厂不再使用的商标,应该及时向国家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以便商标局掌握炳类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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