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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协定(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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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协定(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一)成立经过许多国家建立了注册商标制度后,由于商标的地域性,在外国缺乏保护,不利于国际交往。由于注册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的国家获得申请注册保护,就必须分别向每1个国家都履行次申请申请注册的手续,在分别向各国申请申请注册时,还得以不同的文字、按各国的不同格式准备申请案。这种作法大大不便于商标所有人也不利于国际贸易往来因此,许多国家的商人都感到这种重复申请注册手续的不便,有必要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以减少和简化申请注册手续和减轻费用。于是,1891年,由当时实行注册商标制度的国家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瑞士等国发起,在马德里缔结了《国际注册商标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于1892年7月生效,根据协定于1891年成立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联盟》,简称《马德里联盟》。参加这个协定的首先必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目前,这个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截至1985年1月,已有成员国26个,他们是:阿尔及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法国、民主德国、联邦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摩洛哥、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利诺、苏联、西班牙、苏丹、瑞士、突尼斯、越南、南斯拉夫等。本协定曾作过儿次修改:第一次是1900年在布鲁塞尔的修订:第二次是1911年在华盛顿的修订;第三次是1925年在海牙的修订:第四次是1934年在伦敦的修订;第五次是1957年在尼斯的修订;第六次是1957年在斯德哥尔摩的修订;1979年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二)国际申请注册的程序商标际申请注册的马德星协定的保护对象是商标和服务商标。主要是规定了商标在国际上申请注册的制度。按照协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文字(法文)向1个主管商标的部门递交一份按统一规格书写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案”,并交付一次申请费,就能够取得2个国家以上的申请注册,也就是说,参加本协定的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申请注册的标记只要向国际事务局提出申请,就能够获得任意指定在其他成员国内申请注册的权利。因此,有资格提交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案的人是该协定1个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1个成员国有住所或者工商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都能够。按照该协定的规定,申请和取得国际申请注册的程序为:首先,申请人的商标应向自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后,就能够通过该主管部门申请国际申请注册,同时向本国主管商标的部门缴纳应缴的申请注册费。经夲国主管商标的部门审查,确认其国际申请案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国内已获申请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后,即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对此申诣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只作形式审查后,主要审查申请案是否符合协定及实施条例的要求,假如申请案不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国际局即通知申请人所在国的商标主管部门,要求在3个月內修正,不修正的予以驳国;假如申请案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申请案就获得了国际申请注册。这一申请注册,可根据申诮人要求在1个、几个、甚至所有联盟成员国内有效。国际申请注册获得批准后,可由国际局予以公布,并通知申请人给予保护的是那些成员国。不过,每1个接受国都能够在1年的期限内作出否定的声明:在其领土内,对该商标不予保护,但必须说明理由。假如申请人对此声明不服,能够向拒绝该申请注册国家的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院起诉。假如授予国在1年内不作此否定声明,那么,国际申请注册就在该国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国家申请注册的效力。(三)取得国际申请注册的权利取得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首先,1个获得了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假如要在原指定的范围内再加以扩大的话,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提出此项要求,只要通过本国主管商标的部门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即可。国际局就把申请人欲扩大地域的请求转至有关国家的商标主管部门。但这些国家有权在扩大地域的请求于国际局提出之吕起1年内,向国际声明拒绝保护;假如在1年内未提出拒绝声明的,该申请人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即自动变为被扩大国的国内申请注册。其次,获得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保护有效期满后,能够办理续展手续。在办理续展手续时只须同国际局缴纳续展费、指定国费以及商品在三种以上时需加的附加费即可,不必再向各指定国办理续展手续。第三,获得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有权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行转让。商标所有人可将其在一国或者数国获得的申请注册专用权转让别人。转让能够是全部,也能够是部分地转让在某一国或某几国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四,不管各国对申请注册的期限怎样规定,协定对国际注册商标的期限统一规定为20年。期满假如注册商标人愿意继续续展的话,能够续展,其续展期每次为二十年。可是,必须提出的是,获得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随意更改商标图案,也不得增加用于它所标明的商品的项目,假如必须更改图案或者增加商品项目,应另行申请新的国际注册商标。(四)国际申请注册的优缺点该协定签订至今,参加国仍然不多,主要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等都未参加。究其原因,主要是缺点胜于优点,因而妨碍了许多国家的加入。国际注册商标的优点是:商标在申请人的国家申请注册后,他只需用一种语言(法语)向国际局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即可,不必须再用各种文字分别向各缔约国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并向他们缴纳费用。只由国际局将所收费用按规定分别转交给予以保护的成员国。这样无论对申请人个人而言,还是对申请人所在国家商标主管部门而言,都减少了工作量,节约了开支,收到了应有的良好效果。国际注册商标的缺点是:①尽管协定规定只需用一种文字就能够提出申请。可是,这一种文字仅只固定为一种法语,其他不使用法语的国家假如要申请国际注册商标还必须翻译成法文,仍然有诸多不便。这就限制了许多不使用法语的国家参加协定。②获得国际注册商标在指定国变为国内申请注册后,在5年的时间内其有效性仍不是独立的,如在原属国因诉讼等即会导致对该商标国家保护的终结,或者由于各种原因而丧失了原属国的保护,国际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就不能再要求其他指定国的保护,如原属国撤销该商标,并要求国际局撤销该商标,国际局即应将该国际申请注册撤销。仅有上述5年的期限满了以后,国际申请注册才不再受原属国保护的约定.③国际申请注册尽管是一次申请,由国际局统一审查,但各国仍是根据本国法给予保护的。因此,国际申请注册最后还是变成了众多的国内申请注册。这不利于各成员国对本国商标的保护。④最主要的是协定规定“取得本国申请注册是取得国际申请注册的前提条件”,这样,对实行使用也能够产生权利的国家而言,就成为一种限制,因而不愿意参加该协定;同时,在本国先申请注册要花一定的时闻,其次才能申请国际申请注册,费时太长,这对某些不愿在本国申请注册而直接向外国申请申请注册的人而言,就成为一种无形的负担。因此,这类国家自然也就不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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