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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中的不良影响(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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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中的不良影响(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所谓“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使用或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外的其他不良影响,主要包含上述标志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风俗习惯等。(1)易于产生不良政治影响的标志①以一国两制的方式和平统一台湾是我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让台湾早日回到祖国的怀抱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假如使用或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上述基本方针相违背、伤害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就会在政治上产生不良的影响。如“台湾联邦”商标、以中国版图为商标图形但明显未将台湾包含在内的商标,均属于此类情形,应予以驳回。②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民深受三座大山的欺压,因此,对于殖民主义、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思想深恶痛绝。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王金明曾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福尔摩莎F.M.S”商标。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之后,自然人常某在异议期内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FORMOSA”中文音译为“福尔摩萨”,是16世纪葡萄牙侵占我国台湾省时对台湾的蔑称,带有浓厚的殖民色彩,被异议商标“福尔摩莎”与“福尔摩萨”一词近似,作为商标极易造成不良影响。商标局曾于1997年8月26日发文撤销过第753539号“福尔摩莎”商标被异议人按期作出答辩,认为:“福尔摩莎”是西方人对台湾的称呼,意为美丽之岛”,并无蔑视之意,不致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于台湾已有多件以“福尔摩莎”作为商标名称申请申请注册。以地名作为商标应予以核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商标局认为:“FORMOSA”中文音译为“福摩萨”、“福尔摩萨”、“福尔摩莎”等,是16世纪葡萄牙侵占我国台湾省时对台湾的称谓,带有明显的殖民色彩。被异议商标“福尔摩莎F.M.S”使用了带有明显殖民色彩的文字,具有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8款、第33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471376号“福尔摩莎F.M.S”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③含有带政治色彩的职务名称的标志易于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诸如“总书记”、“总理”等,以及部队目前的职务及军衔的名称如“上将”、“军长”“师长”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都会在政治上产生不良的影响。还有一些文字使用在普通的商品上未必会造成不良影响,但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则会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在香烟上使用和申请申请注册“军神”商标,夸大了香烟对人民军队的作用,有损于军队的尊严,政治上易产生不良影响。④以国内外政治领袖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申请注册易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例如,含有“安南”、“克林顿”、“布什”文字的商标不能予以核准申请注册。⑤将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治机构的名称、简称及标志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例如,“九三学社”、中国共产党党旗等。(2)含有伤害宗教感情内容的标志,易于产生不良的影响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任何商品及服务上使用和申请申请注册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经书、用语、仪式、常见的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容易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的影响,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如“禅宗”、“观音”、“菩萨”、“阿拉”、“直武”(道教偶像真武大帝)、“色俩目”(穆斯林问候用语,意为“真主与你同在”),等等。同时,由于佛教禁止饮酒、食荤,因此,在酒类或肉类产品上食用“佛”字作为商标,不仅违背了佛教的教义,并且会伤害佛教徒的宗教信仰和感情,这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申请注册,应当予以禁止或驳回其申请。(3)含有以自然人姓名的标志在“以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法律问题”部分,我们将论述未经许可而以在世的名人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申请注册的行为将构成对别人姓名权的侵犯,那么将已故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申请注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从传统民法意义上讲,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姓名权在公民去世之后就不复存在,可是,随着社会生活的演进和法律变革,对死者的人身权益怎样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有学者认为,死者在特定的情况下应当受到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即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以前或去世以后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法益,应延伸至其诞生前和去世后给予民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对死者的名誉进行延伸保护的判例。同时,自然人的姓名不仅具有标明名人身份的作用,还承载了许多文化、政治、甚至财产上的价值,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含有已故自然人姓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申请注册可能产生不良影响。①对于历史上已有定论的反面人物,其姓名不宜作为商标。例如,大汉奸汪精卫曾在抗日战争阶段出任伪政权首脑、协助日本侵略者占领中国,为国人所唾弃,假如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显然会伤害民族感情,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禁止使用或申请注册此类标志为商标,主旨在于尊重历史、尊重民族感情。②现代史上著名政治人物,虽已故去,但其影响仍然存在,以其姓名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例如,有人在“眼镜”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溥仪”商标;还有人在“香烟”、“啤酒”、“钳子”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中正”商标。溥仪为清朝末代皇帝,后又出任伪满洲国皇帝,新中国成立后经改造成为共和国公民,在国内外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而中正则是前国民党领导人蒋介石的字,蒋介石是中国现代史上不能回避的重要人物。因此,上述注册商标申请均被商标局以“其名字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溥仪、蒋介石曾经被当作反面人物的典型,随着历史的演进,其反面色彩已经淡化,可是,其历史影响仍然存在。将他们的姓名作为具有浓厚商业色彩的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显然并不严肃,而易产生不良影响。当然,使用历史久远的著名政治人物之姓名,一般不至于产生不良影响,如秦始皇、曹操等。③现代文学史上的著名作家,如鲁迅、老舍、茅盾等,不仅是中国现代文学史的旗帜,并且其作品至今仍具有深远的影响。曾有在“酒(饮料)”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的“鲁迅”商标、在“鲜扁豆”、“矿泉水”、“茶”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的“老舍”商标,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严格地讲,已故自然人不再享有姓名权,商标局驳回上述商标所用“侵犯其姓名权”的理由存在可商榷之处。那么,在商标法领域对上述已故著名作家的姓名加以保护的依据何在呢?2001年3月10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受到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上述规定实际上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明确了对死者的姓名等人格利益予以法律上的延伸保护。对于已故名人而言,其生前所享有的某些人身权利包含有社会利益的因素,其去世之后,尽管人身权意义上的利益不再存在,但从社会角度考虑,仍需对这种利益加以保护。同时,由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死者的人格要素必然对其仍然生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他近亲属发生一定的影响,并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因此,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犯容易致使其生存的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将已故名人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申请注册,一方面可能对名人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也可能致使名人在世的近亲属精神损害。因此,上述类型的商标因具有不良影响,应当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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