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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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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问题

禁止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是规范商标使用秩序,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保护商标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和举措。我国对商标印制的管理由来已久,新中国注册商标管理规范建立之初,就开始实行商标印制管理,严禁印刷业代人印制假冒商标,或随意印售商标,印制商标必须凭核准申请注册证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1982年通过的《商标法》及以后发布的有关法规,对商标印制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包含三种情况,第种情况是未取得商标印制资质而擅自印制和销售商标标识的行为;第二种情况是虽已取得商标印制资质但未取得特定商品如卷烟制品商标印制资格但擅自印制该类商品商标标识的行为;第三种情况是《商标法》第52条所述的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第三种行为是情节最为严重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第一种行为、第二种行为,属于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主要表现。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在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和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却没有关于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规定,这是不是代表着法律不再禁止和处罚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呢?显然不是。首先,2001年8月,为制止和打击非法印制行为,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其中关于商标标识的规定主要有:规定了该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包含商标标识等印刷品;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等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此外,条例还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等,违反国家有关申请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我们至少能够看出,第一,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标识部分管理工作已经纳入出版物管理范畴;第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商标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对非法印制商标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上所述,现行的《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已经作了较大修改,作为部门规章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也处于待修订状态,在此情况下怎样追究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的法律责任,能够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其一,假如印制人的印制行为或者别人销售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适用《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即《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其二,假如印制人未取得商标印制资质而擅自印制和销售商标标识的,能够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规如关于处理超范围经营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理。最后,假如印制人只是超出特定印制资质范围而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则不宜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或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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