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办理注册商标实行核转制度。核转制度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为加强地方商标管理而建立起来的逐级审核、逐级上报的制度。这个制度充分体现了分级管理的特点。核转单位是指审核转报申请注册商标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它负责对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注册、续展申请注册、变更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补发申请注册证等有关事项进行初步审查,之后呈报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核转,可分为二级核转与一级核转两种形式。(1)二级核转,即注册商标申请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向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核转。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征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能够接受县级工商局报送的申请书件,并直接核转国家商标局。为了加强注册商标申请工作,1985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核转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于注册商标、变更、转让、注销、补证、续展等事项的办理,实行二级核转制度。对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来的申请书件,省级工商局也应按规定认真核查,同时应当查询在本省(市)范围内,是否在同种商品上有与申请者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已获得申请注册。如有混同则应当附笺说明情况,将申请书件退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县级报送来的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件,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向商标局核转,并将商标注册申请书件附送清单。(2)一级核转,是指根据具体情况,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就直接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审查核准。核转工作的主要任务是:①核查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依法登记;②核对申请书件是否齐全③核对注册商标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④核对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⑤核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