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在注册商标申请和管理工作中,只要有符合前述两个方面、四种情节之一的侵权事实存在,即构成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由能够成立,均能够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具体申报途径如下:1.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申报(1)未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张商标权利人自己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在跟踪注册商标申请过程中,发现别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权利人使用在先、虽未申请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的,权利人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能够在商标初审公告发布后的3个月异议期内,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别人的注册商标申请,同时主张对权利人的商标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2)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张商标权利人自己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在跟踪注册商标申请过程中,发现别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权利人申请注册并使用且已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的,权利人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能够在商标初审公告发布后的3个月异议期内,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别人的注册商标申请,同时主张对权利人的商标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2.在商标争议案件中申报(1)未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张商标权利人自己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在跟踪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别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权利人使用在先、虽未申请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的,权利人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能够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请求撤销别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时主张对权利人的商标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2)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张商标权利人自己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在跟踪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别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权利人申请注册并使用且已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的,权利人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能够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请求撤销别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时主张对权利人的商标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3.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申报(1)未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张商标权利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别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使用在先、虽未申请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的,权利人能够向案件发生地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资料。同时,抄报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涉及驰名商标禁用条款的,由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商标局提出“关于××(企业名称)在案件中申请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2)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张商标权利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别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申请注册并使用且已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的,权利人能够向案件发生地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资料。同时,抄报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涉及驰名商标禁用条款的,由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商标局提出“关于Ⅹ×(企业名称)在案件中申请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除此之外,在商标异议复审中,权利人也能够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综上,概括地说,通过行政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仅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辖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报,别的任何部门或组织均无此职权。而从申报商标“案由”所涉及的商标类型上看,一类属未申请注册商标,另一类属申请注册商标。对于该两种类型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又分别涉及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和侵犯商标权案件审理的四种情况。舍此,别无他途。必须再次重申的是,申请注册原则是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确权和商标保护予以界定的基本准则之一。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申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的权利,而未申请注册商标则不可能有此权利。因此,对于上述未申请注册商标申报驰名商标的途径,尤其是在异议复审和争议评审中,还只是我们对《商标法》第十三条法理的理解。事实上,在异议复审和争议评审中,还没有未申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个案或先例。而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认定未申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个案也极为罕见。鉴于此,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的,应当把出发的落脚点放在申请注册商标上,放在别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和擅自使用的侵犯商标权案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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