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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关系

  
很多企业对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关系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关系,希望大家能对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关系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关系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关系

商品包装装潢是指商品或者外包装上以色彩线条、文字以及组合等富有美感或者其他描述商品功能、特点等元素所构成的图案。商品包装装潢的主要功能在于: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由于商品包装装潢常常包含描述性文字或图形,而这些元素也是其他企业必须使用的,属于公有领域,故不适宜作为注册商标,而由一家企业垄断使用。不过,假如商品的包装装潢不含有商品特点、质量等的描述性文字或图形,并且具备商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则商品包装装潢也能够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申请注册,即商标能够作为商品包装装潢的1个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存在于同一载体。除此之外,某些描述性文字或者图形,尽管不能由一家企业作为注册商标,也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特点,但假如长期独家使用,则可能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具备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条件。除此之外,在以往《商标法》中,商标与商品的包装装潢本身并无直接关系,仅仅与商品包装装潢中所含有的商标有关联关系。而现行《商标法》规定三维(立体)商标能够申请申请注册,导致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产生了紧密的联络。这就要求企业在设计和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时,将其是否能作为商标考虑在内。假如商品的包装装潢部分符合商标的条件,则应当及时申请申请注册,以利于及时取得法律保护。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不实行新颖性审查,因而,商品的包装装潢只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便可获得,即外观设计专利寓于商品的包装装潢之中。这就是说,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冲突问题,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冲突具有相似性。只是,外观设计专利是经过法定授予的,而商品包装装潢未经法定授予。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二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二者可同时使用在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正由于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别商品,因此,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更改,不容许对商品的品质、功能、原料等,直接标明或任意夸大,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而商品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其作用在于说明、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它能够对商品进行渲染、夸张,也能够直接标明商品的品质、原料、功能等,并能够任意变换设计样式包含三维商标在内的商标是由《商标法》调整的。而商品包装装潢能够由《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来调整。包装装潢假如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能够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假冒和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商品包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商品包装纳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假如自创的商品装潢构成艺术作品,则能够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假如自创的商品装潢既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又符合作品的条件,则能够同时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专利法》和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假如同一客体的商标与商品的包装由不同的当事人所有,则相互间可能存在权利冲突。处理商标与商品包装的可能权利冲突,可参照处理“商标与作品及外观设计的权利问题”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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