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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刑法惩治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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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刑法惩治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局限性

根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1998-2005年,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立案数量和涉案金额分别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总立案数和总涉案金额的82.72%和64.3%。因此,不难发现,当前侵犯商标犯罪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而目前的刑事立法却难以进行有效的惩治。应当指出,在当前知识经济发展迅猛的背景下,加之网络在市场交易中的普遍应用及网络营销的兴起,商标违法犯罪行为主体日益呈现出广泛化和分散化的特征,违法行为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另一方面,受我国传统的二元立法模式的影响,刑法往往设置了较高的入罪门槛,其他行为一般交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整,加之传统刑法理论对于纯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更加限缩了刑法的调控范围,使得目前刑法对些新型犯罪行为鞭长莫及。具体到商标权的保护上,我国刑法对于假冒商标等犯罪设置了较高的法定刑,但在保护范围上却将刑法打击限于较小的范围之内,而主要是通过立法分流将之交给行政法处罚和调整,严重影响了刑法保护商标权之应有功能的实现。这就使得在面对网络空间中的新型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时,刑法的评价功能被远远置于刑罚打击半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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