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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决定各国商标法制度变迁的融合性(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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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决定各国商标法制度变迁的融合性(政策介绍)

商标法律制度的民族性使得各国在商标保护上呈现多样性特点。与此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呈现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趋势。这是由于参与世界竞争的各国除了有各自的国内经济政策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各国还有着共同的竞争利益,即逐步消除一切贸易壁垒,建立世界统一市场,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如上所述,竞争政策的民族性决定了各国的商标法均包含着本国的竞争政策想法,由此决定在商标国际保护框架中始终存在着怎样处理各国竞争政策多样性的问题,亦由此决定各国商标法律制度趋同化的道路必然是曲折的、渐进的,它是在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竞争利益博弈与协调之后,在多方能够接受的基础上出现的制度融合。正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在2008年5月12日发布的《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行使》的报告中所指出的:“由于各国判断竞争的标准不同,因此对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行使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国际层面的协调似乎仍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由于2004年世界贸易组织停止了关于竞争政策议题的磋商,因此,至今国际上处理竞争政策的唯一官方多边法规仍然是198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套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协议。竞争政策的国界性与国际性的同时存在决定了商标法律制度的融合应在关注竞争政策的共性的同时,适当关注各国竞争政策的个性,尤其是应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利益。南北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竞争政策的协调已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2008年发布的《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行使》的报告提出了在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必要进1步探讨几个问题,其中包含: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框架下怎样处理各国竞争政策的多样性问题;就知识产权保护实验数据取得、权利穷竭以及发展中国家和知识产权拥有人母国合作的一般问题等制定合适的自由贸易协定;评估导致发展中国家竟争主管当局在涉及知识产权时进行有限干预的因素发展中国家怎样实现对知识产权适当制衡的竞争政策,怎样实现Trips协议弹性条款的适当执行和全球公共物品的保护;怎样支持发展中国家间调整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相互关系的地区解决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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