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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呈现明显的公法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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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呈现明显的公法色彩

公权和私权保护的平衡涉及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运行效率。公权控制模式这种旧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治理必须,可是强调私权的极度膨胀和公权的极度控制也不利于社会的高效治理。过于强调私权的无限扩张甚至否认公共利益,其结果只能是政治经济结构上岀现某种失衡。商标法是一部有关明确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在商标法中公权控制与私权保护的平衡尤其突出。在传统财产法中,公法干预较少,财产的取得和利用主要通过契约进行,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和利用涉及商标权人、竞争者、消费者以及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的财产化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干预,因此从一开始,商标法就体现出明显的公法色彩,国家对商标的管理贯穿了商标权的取得、利用以及转让等各环节。在商标权的取得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釆取申请注册制,由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的显著性、合法性等实质要件以及形式要件进行审査并最终决定是否授权。商标权的利用过程同样受到政府监管,商标权人取得权利后具有合理使用商标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我国《商标法》第44条即体现了对商标使用的公法管理。2)有些国家立法对商标权转让进行限制,要求商标连同营业转让。有的国家,如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转让需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核准。在救济方式上,对商标权的救济在许多国家当事人通常可选择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如我国《商标法》第53条规定,因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除此之外,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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