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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竞争法体系下的商标立法模式

  
很多企业对基于竞争法体系下的商标立法模式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基于竞争法体系下的商标立法模式,希望大家能对基于竞争法体系下的商标立法模式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基于竞争法体系下的商标立法模式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基于竞争法体系下的商标立法模式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商标与商标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产物。我国实行商品经济的时间不长,较长时间的计划经济的历史客观上制约了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及人们商标理念的成熟。在这一背景下,1982年《商标法》和2001年《商标法》大部分是迫于外来压力被动立法的产物。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观念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应当以经济体制转型为背景,检视商标法的不足和缺陷,以是否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标准,积极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然而,具体到对商标权保护进行理论探讨以及相关立法设计的过程中,我们常会感到这样的困惑:一方面,无论是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学界和实务界都认为对于未申请注册商标,尤其是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和驰名未申请注册商标都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假如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都给予保护,那么对未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给予何种程度的保护以及对申请注册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是应当放在同一部法律《商标法》中进行整体的制度安排,还是应当另辟蹊径?当然,将两者放在同一部法律中进行考虑,对于商标法律体系化和法律适用便捷化上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与此同时,也会遇到立法结构美感的缺憾和立法、执法成本较高等诸方面的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实施十多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和手段不断推陈出新,使得素以“经济宪法”著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鞭长莫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规划。2008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国务院递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送审稿)。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其在1993年和2001年历经两次修改,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启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工作。2011年9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本书认为,两部法律在同一时间段进行修订,为在宏观上从竞争法视阈下审视这两部法在商标保护上的制度协调和安排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基于以上关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密切关系的论证,小编主张将商标保护的制度设计结合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进行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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