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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大道注册商标案(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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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大道注册商标案(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2003年7月9日,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申请号为:3624619,服务项目为: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图书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剧本编写;录像带编辑;安排选美竞赛;录像剪辑。2005年1月7日,星光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获得初审通过,在此后3个月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向国家商标局就“星光大道”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央视的异议被驳回后,央视又申请复议,要求该商标不予通过审批。2011年3月,央视的复议再度被驳回。央视将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2003年7月9日,其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原因是当年筹备举办“星光大道表演大赛”。同年11月11日,星光公司还签订了“星光大道”的网络域名合同,就是希望将“星光大道”做成品牌进行开发。“星光大道”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1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大量观众,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央视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央视还认为,星光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上述情况时,仍然申请申请注册该商标,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出名的“恶意抢注”,请求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核准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裁定。被告商评委认为,央视虽称“星光大道”很早前作为其节目板块名称使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现有证据表明,该栏目开播于2004年,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因此难以认定星光公司申请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央视所称的“在先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商评委还指出,央视尽管称星光公司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星光公司具有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申请注册的恶意,但并无充分证据支持上述观点。因此,商评委认为当初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本案中,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经对“星光大道表演大赛”进行了筹备策划并且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而央视的“星光大道”栏目开播于2004年,在星光公司申请申请注册之后,不属于使用在先原则的范畴。本案中,星光公司属于正常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也没有恶意抢注央视在先使用的商标,因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使用在先原则,是指在申请日前使用的商标,才属于使用在先原则的保护范围。商标的申请和申请注册必须1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央视的“星光大道”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可是只是在申请人进行注册商标申请之后发生的,因此不能纳入在先使用的范围。因此,本案央视的使用在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星光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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