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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了完整的机构和程序来处理商标争议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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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了完整的机构和程序来处理商标争议的评定

商标局在处理商标评定时,会根据案情的必须指派3名以上具有丰富经验的审议员出任商标评定委员具体办理。商标权利人请求评定时,必须向商标局呈交请求书。商标局会将当事人呈交的书状抄示对方当事人,给定期限互相答辩,同时也能够发诘问书要求当事人陈述回答。评定委员评议案件实行表决制,需过半数通过才能评决。对评决不服的,能够在评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请求再评定,对再评定结果仍然不服的还能够向商标局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对商标局再评定不服的机关随着政府部门的调整前后有所转变。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为工商部,1930年工商部和农矿部合并,成为实业部。到了抗日战争阶段,实业部又调整为经济部。这些部门为了处理商标行政复议,都专门成立了诉愿审理委员会。由各部的部长指派主席和委员,审理过程也有比较完整的程序,一般必须一半以上委员到场才能开会,到场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才能通过。①除此之外,假如对商标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南京国民政府还设立了再复议机关,这点与北洋政府有所不同。行政院即为再复议机关,设置有诉愿审议委员会。行政院的院长会指定该委员会的委员,其中还设置常务委员3人。遇到再复议的案件,一般情况都是由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特别重要的则召开全体委员会审议表决。诉愿不服者,仍然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并无专门的行政诉讼审判机关,直至1932年11月《行政法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才予以落实。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所有的行政诉讼都由行政法院负责受理和裁判,有关商标的行政诉讼是由行政法院的第一法庭具体承办。和北洋政府阶段的平政院不同,行政法院不再是1个行政机关,而是规范的司法机关,采用诉讼程序办案,其裁决效力和最高法院相同。至此,南京国民政府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商标行政管理和救济体系,促进了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的商标行政管理工作因1932年国民政府西迁至洛阳而有变动。随着战局的转变,商标局曾经短期将办公地点设在上海,后来辗转全国各地办公,直至1936年3月以后,随着政府人事调整,商标局才重新回到南京,原有天津、武汉、青岛和广州的专员办公处被撤销。但不久抗战爆发,商标工作又陷于动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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