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如“恒源祥”、“美的”、“TCL”等商标。这种商标是使用最广泛、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二、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所使用的标记,如“PICC”、“KFC”、“全聚德”等、服务商标所使用的对象是劳务活动,按照《尼斯协定》的规定,I,j具体包含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交通、运输与贮藏、教育与娱乐、杂务、资料处理八类。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服务项目还扩大到信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等其他具有劳务性质的活动。服务商标较之商品商标,二者有以下不同:(一)使用对象不同商品商标使用的对象是商品,表明商品的质量和特点;服务商标使用的对象是服务,表明了服务的质量和特点。(二)使用的领域的不同商品商标可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商品的行业;而服务商标只能适用于服务行业。(三)申请注册的原则不同有的特殊商品上的商标实行强制申请注册,如烟草制品、人用药品等;而服务商品全部为自愿申请注册。(四)使用的方式不同商品商标可直接依附在商品上进行出售或者广告宣传;而服务商标只能通过服务行为来显示或者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来使用。在国际上,传统的商标法不保护服务商标,美国首次将服务商标规定于1946年的《兰哈姆法》(即商标法)。此后,各国纷纷开始保护,至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服务商标。除此之外,在1958年修订的《巴黎公约》和《'rRIPs协议》中也增加了对服务商标保护的规定。我国于J993年第一次修订《商标法》时,为了与国际发展趋势相一致,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