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立法及各次修改中,无不体现着注册商标制度中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与商标使用取得相比,注册商标取得能够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其一,注册商标取得无须进行复杂的在先使用的举证,只经过申请注册即可产生商标权,产生对外界的公示作用,降低获得商标权的劳动力成本。其二,注册商标取得能够降低使用商标的风险,避免在使用取得情形下使用人无从得知别人对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形而构成侵权。其三,注册商标取得能够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充分发挥商标最重要的指示来源功能,协助消费者快速选择高质量的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四,注册商标取得具有动态效率,11“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是以区别标志为载体、以商品声誉为内容的财产利益”,12即商标权所保护的是承载在商标之上的商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授予给注册商标申请人后,激励其积极使用商标,不断提高商品质量,以进1步提高商誉获取更多的利润,而这些行为亦能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注册商标取得固然有着使用取得无法比拟的效率优势,但其效率也并非无懈可击,为保证该制度效率最大化的实现,势必要简化注册商标手续,缩短审查期限和异议期限,对异议申请人和异议理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商标审查异议的拖延及过度异议的发生。此外,注册商标取得制度在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公平的恶果,即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在经济学中,这种情形被称之为阻碍市场具有帕累托效率的“外部效应”,将导致市场失灵。13为消除这两大不公平因素,我国商标法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首先,重视诚实信用在市场中的巨大作用,倡导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使用人诚实守信,营造1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恶意抢注商标的,不予申请注册,加大对已使用但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防止别人恶意抢注行为;再次,对未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提供一定的保护,使其能够通过异议、无效宣告或侵权抗辩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完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制度,遏制商标囤积行为。综上,注册商标取得制度尽管获得大多数国家的青睐,但并不代表着其不存在瑕疵,事实上其反而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取得制度的一贯坚持,是为了追求该制度所带来的高效率,同时用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来弥补其缺陷,以实现注册商标制度效率与公平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