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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审查注册商标制度设计(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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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审查注册商标制度设计(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在不审查主义原则之下,注册商标程序可做如下粗线条设计:(一)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在总则部分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和行使商标权利,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别人造成损害者,应赔偿受害人因其行为所受的损失。同时,在异议、无效程序中,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二)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中作出诚信声明。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声明使用意图,已经实际使用的,说明使用的有关情况,并声明其已尽诚实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就其所知,其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欺骗,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要求不违反《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要求(尽管我国尚未加入该条约,但国内立法也应尽量与条约一致),也不会不合理地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但却能够给申请人1个警示,提醒其要遵守诚信原则。(三)实质审查阶段只审查绝对事由。商标局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缴纳申请费等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1步审查有无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绝对事由,如有,则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未发现有应当驳回申请注册的绝对事由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能够在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局认为有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绝对事由的,应自行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也能够向商标局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但不参与该商标是否应当撤销的审理程序。(四)异议程序只审理相对事由争议。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申请注册人、利害关系人和在先申请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可能损害自己的在先权利的,能够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假如引证注册商标已经满3年的,异议人需提交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或者没有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证明。商标局对异议审理后作出是否准予申请注册的决定。决定不予申请注册的,申请人不服,能够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决定准予申请注册的,异议人不能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同时,学习英国等欧盟国家的经验,为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设置“冷静期”,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异议纠纷。“冷静期”可考虑为3个月,当事人能够申请延长。经审查异议成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申请人)系恶意申请的,应赔偿因其注册商标申请行为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经审查异议不成立,异议人系恶意异议的,应赔偿被异议人因异议所受的损失,包含申请商标迟延申请注册的损失。异议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注册商标。按照这个设计,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绝对条件的,由商标局自己纠正,撤销审定,不纳入异议程序;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提出意见,但不作为当事人,不必须支付费用,也不必须参加审理,这样能够提高公众提出意见的主动性,有利于商标局发现初步审定公告中的失误。异议程序是专为处理私权争议而设的程序,并且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限于在先商标权人、利害关系人和在先申请人,其他在先权利人只能提出无效申请,不能提出异议。(五)以缴纳申请注册费作为申请注册的前置条件。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申请注册手续的通知,申请人要在两个月内缴纳申请注册费,办理申请注册手续,领取申请注册证。确有正当理由延误办理期限的,能够在期满后六个月内,缴纳双倍申请注册费,办理申请注册手续。申请人办理申请注册手续之后,商标局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公告。逾期仍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注册商标。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将被申请人放弃的商标登记于申请注册簿,减少申请注册簿中的死亡商标,以利于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同时,能够避免申请注册机关做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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