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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商标国际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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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商标”概念系舶来品,其首次出现于德国,CamilleRideav教授将其界定为“一种布局或贴付于产品特定位置的特殊标识”。92006年,WIPO组织各成员国以《商标法条约》为基础制定了《商标法新加坡实施细则》,首次以正式法律文件对包含位置商标在内的6种非传统注册商标形式要件进行了程序性规定,10其指出,“对于位置商标的申请,必须包含能体现该商标在产品上位置的视图文件及特定文字说明,用以对商标相对于产品的位置加以解释”。11而放诸国家层面,关于各国商标法是否容许为位置提供商标权保护,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一)欧盟与美国的开放式商标定义与实践对于欧盟与美国,其商标概念表述沿用了TRIPs协定中商标定义要旨,12二者均对可申请注册商标类型采用开放式定义模式。《欧盟商标条例》第4条规定:“欧盟商标能够包含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包含个人姓名、设计、字母、数字、颜色、商品形状、商品的包装或声音,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区分一项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该规定代表着只要能够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得以区分的商标均可获得申请注册,均受商标权保护。其甚至在知识产权局官网明确列出位置商标类型。13与此类似,美国《兰汉姆法》对注册商标类型也采用开放式规定,该法第45节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包含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形,或其组合……能够识别或区分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14而在司法实践下,无论欧盟内部还是美国均出现了不少“位置商标”申请案件。例如,比利时BVBA公司2009年申请申请注册的“鞋侧条纹”商标(备案号码:008586489)15、2010年玛格丽特史泰福公司申请申请注册的“毛熊玩具耳朵标签”商标以及瑞士X科技公司为长筒袜申请的商标均在申请书中表明申请商标类型为位置商标,且前者获得了申请注册。16从上述司法实践可知,欧盟并不排斥位置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且和其它商标类型一样,位置商标亦必须具有显著性才能被核准申请注册。同样,在美国2005年申请的阿迪达斯“三道杠商标”(申请注册号78539470)及2010年BellaBelle申请的“女高跟鞋底红心商标”(申请注册号85168875)17亦已获得申请注册登记。(二)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商标定义2015年3月1日,日本特许厅总务部重修并颁布新《商标法》,其第5条第2款第5项18被《日本商标法实施规则》第4条之7界定为关于位置商标的规定,该细则规定:“商标法第5条第2款第5项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商标(包含“商标法”第68条第1款适用的情况)为位置商标”。能够说,日本关于“位置商标”的范围极其广泛,其基本将“位置商标”作为商标类型的1个兜底条款,只要前述四项规定19难以归入的商标类型均可纳入位置商标范围。而关于位置商标含义,日本特许厅指出,其是指定图形等附着于产品等位置的商标。20而在中国台湾地区21智慧局颁布的“非传统商标审查基准”中,其将位置商标归类于“连续图案商标”类型。具言之,该种商标类型实质上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单独连续图案商标,其图案可全部或部分适用于所申请商品或服务,不限制固定方位或位置;而另一种类型则限制使用位置,任何对其呈现态样与位置的变更均属商标实质变更,为“商标法”所禁止。与此同时,该审查标准特别指出,在后者情形下,用于指示图案所属位置的“虚线部分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其只是用以“明确表现商标实际使用态样”及在审查上用以“判断该连续图案是否具识别性”。22我国台湾地区“非传统商标审查基准”对位置商标形式要件参酌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以及细则中相关规定,具有一定前瞻性与借鉴意义。(三)小结综上,在商标制度发展国际层面,位置商标被作为一种可纳入商标制度进行保护的新型商标类型,且《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以及细则亦已对包含位置商标在内的非传统注册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而在国家层面,各国关于位置商标的保护在立法技术上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对商标内涵进行开放式规定,强调商标本身识别功能,只要所申请标识具有显著性,即可获得申请注册,典型如美国及欧盟;二是明确将位置商标作为可予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型之一,典型国家如日本。但无论哪种方式,上述各国或地区整体上对位置商标采取较为开放态度,且都强调商标的本质功能——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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