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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的基本内容(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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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的基本内容(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一)注册商标无效审定机构注册商标无效案件由谁主持审查,各国商标法规定有所不同。巴西《工业产权法》规定,除特定情形外,无效的问题应由法院决定。日本判例一般认为,申请注册是否有效,仅由复,审明确,法院不能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有效,即使有无效原因,但只要未被复审宣布为无效,注册商标便是有效的。因此,在侵权案件中,不能将注册商标无效作为抗辩,并且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注册商标无效确认诉讼。”①笔者认为,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审定机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宜。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处理商标事宜的1个专门机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由其主持审定注册商标无效案件,有利于纠正商标局在商标申请注册工作中的偏差。(二)无效审定请求人关于注册商标无效审定请求人,巴西《工业产权法》规定,全国工业产权局或有合法利益的任何人,能够以无效为理由提起诉讼。日本商标法规定,仅有利害关系人才能够提出无效请求。我国台湾商标法规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由商标审查工作人员提请商标主管机关作出。笔者认为二在中国建立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的目的,旨在防止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维护商标法制的权威,保护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无效审定请求人不应做任何限制。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如认为某注册商标不符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都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确认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商标局的审查人员如发现注册商标不当的,也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审定请求。(三)注册商标无效审定的理由注册商标无效是指不符合商标法的条件的商标而被核准申请注册,经审查使该商标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无效的事实。对此,不少国家商标法都作了列举性规定。如墨西哥《发明和商标法》第147条规定:“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无效:(1)批准申请注册违反本法规定或违反申请注册时的有效法律规定;(2)当商标与另一商标相同或类似足以引起混淆的程度,但另一商标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定日期以前已在墨西哥使用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时,如要求优先使用人的证明,他在申请注册商标的人所宣称的使用日期以前,已经在墨西哥继续使用其商标时;(盯在前款所述情况下,当商标已在国外预先使用,此外,这一使用已经外国申请注册和事实上的互惠关系时;(4)商标标签上载有关于产品或服务地或商标所有人的工业或商业管理地址的虚伪说明,或载有关于奖章、特许证、奖状或奖品的虚伪说明时;(5)申请注册是根据虚假或错误的说明书所批准的γ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商标实践,注册商标无效审定的理由应包含:不具备法定构成要素的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混同;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z违反“一商标一申请”的原则;商标权的主体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违反我国参加的有关商标国际公约。(四)注册商标无效审定的程序1.提出申请。商标自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商标人、商标申请注册无效的理由,并附副本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2.受理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商标法有关收案范围的注册商标无效审定申请.应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审定申请书后,应将申请书副本交该注册商标人,并限期提出答辩。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径行裁定。3.审定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注册商标无效审定申请后,应根据注册商标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其次做出维持或者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为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达成并签署的《与贸易有关(包含假冒商品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相衔接,笔者认为,商标权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无效裁定不服的,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注册商标审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注册商标经审定无效,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我国台湾商标法规定,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注册商标评定为无效后,即产生以下三项效力:(1)无效申请注册商标自始无效。评定商标专用权范围扩大或缩小的,效力溯及至注册商标时起。(2)无论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及同一证据,申请进行同一评定。(3)如正商标被评定其申请注册无效,其联合商标与防护商标,应一并撤销。至于注册商标审定无效是否具有追溯力,台湾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日本商标法原则规定无效具有追溯力。注册商标无效后,商标权人所收取的使用费或侵权案件中所得到的损失赔偿费,原则上为不正当所得。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后注册商标为无效时,合同为自始即未成立:如部分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无效,则产生不完全履行合同或瑕疵担保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注册商标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审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审定无效的注册商标视为自始无效;(2)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决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注册商标人的恶意给别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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