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意图制度源自美国1988年修订的商标法(TrademarkLawRevisionActof1988),其中规定:“法律容许申请人实际商业化使用商标以前就开始商标的申请程序,只要该申请人具有在日后对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的善意目的。”而在此修正案生效以前,美国《兰哈姆法》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有明确的使用要件要求,也即是要求在注册商标前已经将商标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进行了实际化的使用,若不满足使用要求则无法进行注册商标,这也奠定了美国商标使用取得制度的基调,即“商标除非与特定的商贸活动紧密联络并通过使用产生权利,否则在此商标上不会有任何财产权凭空诞生”。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逐渐衍生出一种不良现象——象征性使用(tokenuse),其指的是为了满足商标达到申请注册条件,而对商标进行最少程度的使用,使商标具有实际使用的外观,而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此阶段下并没有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并未为此做好充分经营生产的准备,仅仅是为了保证该商标能够顺当确权。国会逐渐意识到这种象征性使用是与美国商标制度相违背的,由于商标法确立商标权的目的在于杜绝“不劳而获”,而象征性使用的容许将导致大量注册商标成功却未进行使用的现象发生;同时,象征性使用也不具备行业普适性,如在服务行业以及贵重商品、大件商品中,最少限度的使用表征是难以操作的,一旦投入就达到了实际使用的规模,因此假如容许象征性使用的存在,将导致注册商标过程的不公平。为了解决象征性使用存在的问题,《兰哈姆法》修正案中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是增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必须构成超过象征性使用的限度并达到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其二是放宽了申请资格条件的限制,即不必须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之时已有实际使用的现实发生,而只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日后对该商标具有真诚使用的意图即可。但该修正案也并不容许使用意图申请者能够一劳永逸,其必须在合理阶段内完成以下步骤中的一项,第一是提供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的充分证据,第二是将使用意图的申请变更为实际使用的申请。总而言之,无论选择哪1步骤,商标注册申请人欲取得申请注册仍然有赖于对商标真诚的实际使用。
![美国商标使用意图之构成要件](https://qyyi.cn/aiimages/21/65394.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