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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国注册商标制缺陷的各种尝试和局限性(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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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国注册商标制缺陷的各种尝试和局限性(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为了解决绝对申请注册制带来的问题,业界进行了各种尝试,既有学者的论述,也有法官们的释法努力,更有立法的跟进。有学者试图从根本上重构商标权的权利内涵,例如王迁先生认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包含申请注册人的“自用权”,而仅有“禁止权”,由于商标无需申请注册即可自用,申请注册的实质价值,在于获得禁止别人使用的权利。王迁先生如此理解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从实践意义上来看,有助于解决司法中的难题:法院得以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直接判决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别人在先权利,而禁止其继续使用,无需中止诉讼等待商评委对申请注册商标效力的裁决,由于自己是否能够使用,与自己是否拥有申请注册商标无关,如此此类诉讼就不涉及申请注册商标的效力问题,无需牵涉商标授权确权的专门机关商评委,如此会方便在先权利人快速维护其权利(在民事侵权的司法程序中直接解决纠纷,无需牵涉商标授权、复审等行政机关,无需处理司法与行政、民事侵权诉讼与行政授权诉讼的复杂关系),并且申请注册商标权的绝对效力受到一定限制。这种观点固然能够解决目前的一些问题,但由于存在明显缺憾,而难以获得广泛接受:(1)知识产权不包含自用权,只包含禁止权,这种说法即使逻辑上勉强说得通,也与人们对“权利”一词的通常认知不符而难以被普遍接受。“权利”一词是民法中的一般性概念,其正面代表着权利人自己的自由权,反面则是禁止别人干预自己的自由(物权),或者要求相关方行使其义务(债权)。(2)知识产权不包含自用权,只包含禁止权,这种思路在各种权利交织的复杂情形下,会使得权利的状态更加复杂而棘手。一线司法者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寻各种突破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5年在“赛克思”侵犯商标权案的再审判决书中提出,即使是申请注册商标,假如其申请注册涉嫌恶意,并且一直未使用,反而起诉别人侵权,属于“权利滥用”,不应支持其侵权想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努力毫无疑问值得毫无疑问,也因此该案结果颇令人满意。但以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解决申请注册效力过于绝对的问题,有其局限性,一是权利不得滥用作为民法原则,其适用范围不易明确,并且民法基本原则是否能够替代法条,直接适用于个案,颇有争议;二是,即使以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限制申请注册商标权的适用条件,能够通过诸如“赛克思”案由法院逐渐予以明确,从而不再有适用方面的疑惑,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也只能解决申请注册人有明显恶意且从未使用的情形,解决手段是拒绝支持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对别人提出的侵权想法,并不涉及市场上的其他行为,适用范围有限。在立法层面,《商标法》2013年的最新修改有相当重要的进展:引入了在先善意使用者的抗辩权。此项制度的确立毫无疑问将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绝对效力产生较大限制,使其对先于其存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不能禁止使用。法院在随后发生的“启航”商标案?中,进1步将“有一定影响”门槛界定为只要真实使用一段时间、达到一定规模就能满足的门槛,使得在先使用抗辩权成为一种在先使用者普遍享有的抗辩权。但此项制度的效力有限,仅是针对申请注册商标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的不侵权抗辩,只能维持自身的现有存在,无法积极禁止市场上的不公平行为。以上种种努力,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过于绝对的注册商标制导致的问题,但其作用各有局限,相关的不合理现象并不能得到彻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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