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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中的“恶意”以及类型化(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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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中的“恶意”以及类型化(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准确把握“恶意申请注册”的内涵是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规制的前提。尽管“恶意”一词因其概念的模糊性而难以界定,但通过借助相关概念的解释、参考域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以及类型化尝试,该问题仍能解决。

一)“恶意”之内涵

一般认为,“恶意”一词指的是“明知”或“应知”的主观内心状态,但商标实践中的“恶意”显然不局限于此。作为“诚信”的对立面,“恶意”并没有1个明确的内涵和外延。鉴于此,我们不妨从“诚信”的角度出发探讨“恶意”的含义。有学者认为,“诚信”能够分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前者是毋害别人的内心状态,后者是毋害别人甚至有益别人的行为,两者能够在毋害别人的法规下统一。②相应地,“恶意”也能够区划为主观恶意与客观恶意,前者强调“明知”和“出于不正当目的”的内心状态,后者则体现为“有违一般商业道德或行业准则”的行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立法从不同角度对“恶意”进行界定。有的从客观方面对“恶意”进行规定,进而推断主观方面的“恶意”。例如,根据欧盟《商标审理指南》的解释,所谓的“恶意”指的是违背公认的道德行为准则或有违诚信的一般商业惯例的行为。③有的尽管未对“恶意”进行直接规定,但能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推断出“恶意”的内涵。例如,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条,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宣誓声明其有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且具有真诚的使用意图,并保证其所陈述的事实是准确的。根据《美国商标法》第38条,任何以口头或书面的虚假或欺骗性声明或表述,或其他虚假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前者是对主观内心状态的要求,后者则是客观行为的要求。诚然,客观恶意是主观恶意的反映,并在“恶意”的判断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恶意”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不能因片面强调客观恶意的重要性而忽略主观恶意的作用。

二)商标“恶意申请注册”之类型化

当抽象的概念无法被准确把握时,类型化往往是解决该问题的可行之法。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类型化的目的并不单是满足理论研究的必须,同时也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进行了类型化尝试,但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有学者以“恶意申请注册”的客观表现形式为依据,将“恶意申请注册”分为不正当竞争型申请注册和权力滥用型申请注册两大类。④还有学者从我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出发,将“恶意申请注册”区划为六大类。⑤在商标实践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恶意申请注册”归纳为不同的六大类。⑥以上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基本涵盖了目前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的类型,但我们认为,类型化不仅要明确区划的标准,并且还要有助于法律适用。基于此,我们将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进行如下分类:首先,根据侵犯的客体不同,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能够分为两大类,分别是侵犯公益型申请注册和侵犯私益型申请注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后者侵犯的是个人利益。其次,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上述两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还能进1步区划。侵犯公益型申请注册可分为如下种类型:1、非以使用为目的而进行大规模申请注册;2、抢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知名人物姓名。侵犯公益型申请注册能够分为种类型:1、抢注驰名商标;2、基于特殊关系的抢注行为;3、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已申请注册商标;4、损害别人在先权益的抢注行为。关于各种行为的判断方法以及法律适用将在下文予以介绍,故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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