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可是究竟什么叫商标,商标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不同的学者和组织给出了不同的定义。通说认为,商标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在商品上或服务中的任何能够将1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另1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符号或者符号组合。作为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只要能实现这一目的的符号或符号组合,即为商标。无论它是由文字组成,还是由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等要素组成,抑或是由动作、声音、气味等要素组成。通俗地讲,商标是标记的一种,并且只能是标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识或记号,但不是所有出现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任何标识或记号都可称为商标。仅有使用在工商业中的、用以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来源或出处的标记,才能称之为商标。不能起到该作用的标志,如奥林匹克的五环标志“[插图]”、希望工程的标志[插图]等,就不是商标法所规范的商标。商标的上述定义表明:(1)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反过而言,1个标记,无论多么具有显著性,只要其未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即未进行商业使用,都不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商标。为了标识商品或服务,商标通常黏附于所售商品或其包装之上,或应用于其服务场所。引导案例1中的“SANYO三洋”尽管已经在电梯产品上申请注册,但因三洋电机并未实际将“SANYO三洋”使用于电梯产品上,“SANYO三洋”在电梯产品上并不具有识别作用,事实上尚不是商标,我国《商标法》只是为了维持申请注册体制的优势才给予其一定的保护,但法院并未按被告获利进行赔偿就是由于“SANYO三洋”在电梯产品上因没有实际使用,实际上尚不是商标。(2)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异类商品或服务通常依靠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即可加以区分,而同类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分不能再仰仗商品或服务名称,它们之间的区分主要依靠商标。使用商标的目的即在于此,表明某一商品或服务源自何处,便于与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3)商标的权利主体是且只能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商标源于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没有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就不会有商标。由于仅有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生产经营商品、提供服务,才是商标形成的必要条件,因此,仅有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能够成为商标权的主体。尽管作为财产,商标有可能被转让给并非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难以持续的,商标所用商品或服务的停止经营的最终结果就是商标的消亡。(4)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任何标志皆可成为商标或其构成要素,只要它能够起到区别商品与服务的作用。2013年《商标法》的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增加了颜色组合这一构成要素;也不再局限于商标在视觉上的可感知性,增加了声音等商标构成要素。从本质上讲,只要能够起到区分同类商品与服务功能的任何标记,皆可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必须注意的是,商标固然仍有代表商品或服务出自同一经营者或销售者的作用,可是现代商业的发展已经对此有所突破。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世界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商标的授权许可、企业的连锁经营等模式的出现,商标的使用已不再局限于商标权人本人,单纯用商标是无法区分是否系出自同一经营者或销售者,使用同一商标只能代表该商品或服务具有同一或类似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