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近日,王某、肖某、何某等人假冒申请注册商标案,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束。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肖某和何某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王某等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白酒和包装盒、包装箱等制假物品,予以没收,由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置。2019年5月至7月,王某雇佣肖某、何某在蓬溪县一宾馆内,将购买的丰谷酒星头曲等低档白酒,包装成“五粮液1618”、“丰谷酒王”等名酒进行销售,牟取暴利。2019年7月2日,蓬溪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在宾馆内将三人抓获,现场查获伪造的“五粮液1618”白酒4瓶、“丰谷酒王”白酒164瓶,以及一批丰谷酒星头曲空瓶、丰谷酒王包装盒、瓶盖、瓶贴、封箱带、铆钉等制假资料。2019年7月30日,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五粮液1618”、“丰谷酒王”白酒,价值人民币60756元。王某将加工的假冒白酒销售,获取赃款30000元。案件告破后,王某向被侵权公司支付了侵犯申请注册商标的赔偿款人民币130000元。这是蓬溪县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重要讲话的案例之一。申请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强化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是法院的重要工作。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