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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话大王郑渊洁就“皮皮鲁”商标起诉法院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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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话大王郑渊洁就“皮皮鲁”商标起诉法院已立案

来源:新京报“童话大王”郑渊洁就皮皮鲁商标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今日(6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仪军庭长告诉新京报记者,该案已经正式立案,现已交由专业审判团队进1步审理。“皮皮鲁”商标10年纷争,数度反转案件资料显示,2010年,“童话大王”郑渊洁委托的商标代理公司发现,“皮皮鲁”商标在四川成都被人申请申请注册到食品类商品上。其间,有媒体报道称,郑渊洁一方向当时负责注册商标的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对上述争议商标不予申请注册,但被驳回。“申请人邹某于2009年2月13日提出申请注册申请,2010年9月28日获准申请注册。”北京知产法院仪军庭长介绍,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皮皮鲁公司”)于2018年对诉争“皮皮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理由是该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2019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皮皮鲁”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但认为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邹某不服上述裁定,于去年5月30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诉争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皮皮鲁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标明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去年8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没有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于今年2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今年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皮皮鲁”未违反上述《商标法》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皮皮鲁公司不服重审裁定,起诉知产局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的裁定,皮皮鲁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涉案的“皮皮鲁”商标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皮皮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上述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裁定。知名的商标权案件,再次诉争至法院,起诉的理由也相似,是否涉及到1个案件重复审判的问题?仪军庭长标明,立案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前后作出的两次裁定,及法院两级审判决内容认为,在前述法院两级审理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并不涉及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问题,故法院一二审判决也未就此问题进行评述。仪军庭长称,此次起诉中,皮皮鲁公司明确其起诉的理由为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针对法院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定而提起的诉讼,故能够先行立案。目前,本案已经交由专业审判团队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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