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对于作者的权利有着重大意义,能够说假如没有著作权集体管理,作者的权利将很难实现。由于作者在有些情况下不便行使或者管理自己的权利,如对音乐作品的广泛使用,作者要想了解其作品的使用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客观上要求通过1个中介机构来代表作者进行授权,收取并且分配著作权使用费。这类机构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达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世界上最早的管理音乐演奏权的组织,是法国的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协会,它成立于1851年。随后,世界许多国家的各类集体管理组织应运而生,这些组织在代表作者向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资质、收取使用费后分配给作者、维护作者的合法权利等方面有很成熟的经验。80年代中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引入国内,我国在起草1990年著作权法时,就有专家希望将集体管理组织写上去。但由于当时多数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念比较陌生,因而原著作权法没有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出任何规定。随着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版权局等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给与了极大关注,并积极组建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在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共同努力下于1992年年底创办的,其十年来的管理卓有成效,非常有效地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的组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能够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能够作为诉讼主体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国家版权局负责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分支机构,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