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主管机关要按照一定的申请注册标准和要件对之进行审查,对于认为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拒绝申请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商标局回申请、不予公告及拒绝申请注册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商标局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也会因异议理由成立而被商标局拒绝申请注册。《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假如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则裁定撤销初步审定商标,拒绝申请注册。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撤销初步审定、拒绝申请注册的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商标局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品评审委员会的栽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