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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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专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能够用法哲学的观点来解释。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洛克认为,人生来即享有天赋权利,因而能够享有自然供应的以维持它们生存的一切物品,包含土地和地上的一切。而自然所供给人类的物品要想成为人们的私有所有权的对象,就必须通过劳动。“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争议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别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按照洛克主张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也符合这个规则,也同样是人类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产物,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应当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私权利,其所体现的正是对人的劳动的认可和尊重。用经济学的观点进行分析,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二元属性,这就决定了在承认知识产品利用的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要把知识产权当作私权利对待。假如完全采用公有产权的法律制度,那么就可能会抑制知识产品生产者的创新主动性,导致知识产品的供给不足,由于知识生产的主要方式是个体生产方式,每个知识生产者个体为获取知识都必须从事大量的实践活动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假如知识生产者的耗费得不到补偿,知识生产者的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利益,那么知识生产就会因不具备健全的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而萎缩。”在建立专利制度的理论根据上,西方国家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一些专门的理论来解释专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美国1790年专利法是根据其宪法第1条第8款“为促进科学和有用技术的进步”这著名的专利和版权条款而制定的,目的是促进美国经济的发展。华盛顿在对国会发表的就駅演说中讲到专利法时说:“农业、商业和和制造业必须采用各种适当方法促进其发展,这一点是无须多说的了。不过我必须向各位说明,大力鼓励从国外引进新而有用的发明,与大力鼓励发挥才智以便在国内生产这些发明品,同样都是有利的。”这是发展国家经济论的典型。1791年法国专利法的前言中说“任何新的想法,其实现或者开发能够变为对社会有用,主要应属于构思出这种想法的人。假如认为工业发明不是发明人的财产,从实质上说,那是违反人权的。”这是自然权利理论。还有契约理论认为,专利制度实际上是发明人和代表社会的国家之间签订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中,发明人以向全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为代价,换取国家法律在一定长时间内对发明的专有权保护。除此之外还有诸如发明奖励论、知识产权理论等解释专利制度合理性的一些理论。从专利制度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促进推动经济发展和鼓励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来看,专利制度的存在,在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鼓励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促进技术的转移、吸引外国投资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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