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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情况下更好地保护气味商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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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情况下更好地保护气味商标了吗

毫无疑问,气味是人类拥有的最令人回味的感觉。我们能够带我们去购买圣诞节,烤面包或煮咖啡的香精,并及时带回童年的气味,从而带回人们最深刻的回忆和情感。强生婴儿乳液的独特气味让我想起了我自己的孩子很小的情况下。香奈儿(Chanel)的5号车以及卡尔(Carr),戴(Day)和马丁(Martin)的Belvoir鞍形皂,玉米黄素蹄油膏和卡夫通心粉和奶酪等,使我回到了自己的童年时代。与许多其他产品一样,我比视觉上能够更可靠地识别与多种产品相关的气味。换句话说,气味是独特的。或至少在日常意义上是这样。就商标法而言,独特性是两个核心概念的一部分,而这两个核心概念正是“商标”实际含义的核心部分-商标应用于识别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且密钥能否成功的测试是,消费者可能会混淆他们可能打算购买的品牌产品和另一方的品牌产品。这些需求能够通过与众不同来满足。您可能会想到,气味,特别是如上所述获得了无与伦比的独特性和全球认可度的气味,很容易适应注册商标体系的范围,但事实并非如此。在这方面,3个重大障碍产生了长期影响-首先,应该牢记的是,尽管包含在“知识产权”标题下的商标在1个重要方面与其他类型有所不同,但它能够保护产品的“身份”而不是其属性。第2个绊脚石是要求以图形标明任何拟议商标的要求,以协助保持清晰,准确的申请注册目的。第三点是,许多气味因其性质而具有描述性或通用性,而不是与特定公司或服务相关。新割草的气味尽管对每个人而言都是独特的,但并没有立即或必然使人们想到普通大众中任何特定品牌的割草机。并且也不应该。商标制度旨在既容许公司保护其创新和产品的标识,又能够防止对市场不利的终端市场“垄断”。可是,两者之间应该划清界限吗?有些公司会被不公平地卷入交火中吗?就香水公司而言,他们的产品是他们创造,命名,包装和销售的独特气味。在许多情况下,企业标识和与之相关的气味是不可分割的。然而,1个完全合法的市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由他们制造相同(或至少相似程度)的气味。比较性广告法禁止这些公司在营销中使用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这些产品并非由原始制造商提供,因此对潜在消费者购买的品牌几乎没有混淆的可能性。可是,到目前为止,很明显,假如没有最初的原始产品,这些特殊产品将几乎没有市场。最近在欧洲删除了商标的图形标明形式,这很可能为香水制造商敞开大门,以寻求对其所制造香水的商标保护,尤其是在个别香水能够在市场上表现出与众不同的独特性的情况下。并标明该公司是该气味的来源。在其他情况下,具有独特且可识别气味的其他产品也许也能够使用比目前更强的保护措施。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是否应该使他们能够这样做呢?在2009年欧莱雅与Bellure之间争执的决定中,雅各布(Jacob,LJ)强调了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即通过在容许的搭便车和不容许的搭便车之间缺乏区别来建立垄断市场缺乏竞争,比较法可能会对言论自由产生影响。可是从概念上讲,一本书的作者通过版权机制获得了对该作品的有效(尽管时间有限)垄断。很难争辩说,该系统为没有竞争力的图书创造了市场。假如一家公司通过注册商标而创造了一种针对其个人香气的有效(而不是受时间限制而能够续签)的垄断权,会导致竞争减少,或者仅仅是推动其他公司创造自己的独特香气从而给消费者带来好处更多选择,而不是更少?以更广泛的价格范围提供更多种类的独特香水是否会使市场对消费者产生负面或正面影响?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人都试图以各种形式的媒介有效地保护思想创新。可能有用的论点是,与众不同的是,创造独特而独特的气味既是艺术品,也是绘画或音乐作品。然而,他们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任何手段的保护,对此的看法仍然存在分歧。2000年,荷兰高等法院维持了香水的版权性质,但仅在几天前,法国最高法院裁定香水无权享有版权保护。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假如他们有权获得保护,注册商标是否是正确的工具?Marks&Clerk律师事务所的JasonChester在2014年的文章中,图形标明的要求是气味等非常规商标的两个障碍之一。它的去除是否会为更成功的商标注册申请铺平道路,例如在美国为“椰子”,“泡泡糖”和“花麝香”这些气味而申请的商标?这很可能使欧洲判例法的这一特殊领域在未来几年成为值得关注的领域,并且可能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增加对原创气味创造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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