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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功能性声音商标及通用性声音商标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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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功能性声音商标及通用性声音商标作出禁止性规定

(1)功能性声音功能性声音,顾名思义,能够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特性作出直接反映,一旦一种本应属于使用或操控某类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功能性声音被市场中的某个个体据为己有,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主体出于避免侵犯已经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权的考虑,就不得不被迫更改现有技术以区别于原本市场通用的声音。毫无疑问,这样会增加其产品或服务供应成本,破坏了市场的中立性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国际上保护声音商标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惯例做法是功能性排除,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都是禁止将功能性声音申请注册为声音商标的。一旦其被申请注册为商标,将会对市场的规范运营秩序造成一定冲击。澳大利亚13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功能性商标分别作出界定,如表1所示。(2)通用性声音在通用性声音的界定上,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表2所示。在对通用性声音的规范上,目前世界上有两种规制模式:一种是“完全排除型”,即完全禁止将此类声音申请注册成为商标。另一种是“相对限制型”,即此种声音在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后能够被申请申请注册为声音商标。我国台湾地区是绝对“完全排斥型”模式的典型地区。相反,欧盟对通用性声音的规制采取了较为温和的态度,其《商标法》为“相对限制型”模式的代表。在相关规定中,原则上不容许将一般语言或正当交易习惯所常用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是,上述标志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被使用获得显著性之后便被容许申请注册成为商标。除此之外欧盟法律还规定了有关通用性商标的权利限制条款——不能对同行业其他竞争者的正当使用造成阻碍。从某种意义上将,通用声音是社会公众共享的一种公共资源,若以商标的方式对通用声音进行排他性保护,能够合理推知其权利人能够通过不断续展的方式,长期地垄断与占有这种公共资源,长期排除别人的适用,这对整个社会而言不够公平。因此,我们能够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采用完全排斥型的规制模式,规定通用声音不得被申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不得因获得显著性而作为注册商标,以稳定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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