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商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注册商标人的权利
注册商标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申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对该申请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含:
①使用权:注册商标人有权在其申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②独占权: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③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
④禁止权:对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人有权予以制止。
⑤抵押权:注册商标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申请注册商标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⑥转让权:注册商标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申请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别人。
⑦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能够依据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注册商标人的义务
①注册商标人应当对其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②注册商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
2、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注册商标证》上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2)注册商标人不得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
(3)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注册商标人有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假如申请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一旦被别人提出“撤三”申请,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5)注册商标人应防止其申请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6)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资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7)以申请注册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1)行政途径
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2)司法途径
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