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国家名称,国徽,军旗和奖章的名称相同或相似,并且名称或图形名称与中央特定位置的名称相同或相似国家机构或地标性建筑;
(2)除政府同意外,与外国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似;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或标志相同或相似的组织,除非该组织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与官方标志和检查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标明控制,保证的执行,但经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六)有民族歧视的;
(七)夸大宣传,欺骗;
(八)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
第二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注册商标:
(一)仅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
(3)缺乏特色。前段所列的标志已用于获得鲜明的特征,并且很容易识别为注册商标。
第三条三维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中,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的形状或构成具有实质价值的商品的形状不得为申请注册。
第四条相同或相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由不是中国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其别人复制,模仿或翻译的,可能引起混淆,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
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同或不相似,是别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上拥有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误导了公众,从而损害了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利益,请勿使用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