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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软件著作权为何要遵循自愿登记原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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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软件著作权为何要遵循自愿登记原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怎么申请)

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能够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能够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此外从具体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

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

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由于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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