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之后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有什么?
一、原始取得。软件著作权因开发行为而由开发者当然享有,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定制者,假如没有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开发者应当理解为在软件的开发设计中,通过独立构思,利用相应的编制工具写出并实际掌握软件程式源代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有以下三种形式:
(1)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之,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能够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能够单独享有著作权,可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可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2)接受别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
二、继受取得。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能够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承软件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还能够因原软件著作权人的转让行为而由受让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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