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与商标审查程序相比,专利审查必须经过什么程序?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企业易找到了答案。
1.根据《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如专利175,361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拒绝申请的决定不满意,则能够在收到专利之日起3个月内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拒绝专利申请的决定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认为该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被驳回;
二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被驳回。
2.假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请求,则应提交复审请求以解释原因,并在必要时附上证据。
审查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更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请求者能够在提出审查请求时或响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通知而修改申请号专利;可是,修改应仅限于消除拒绝决定或复审通知中指出的缺陷。修订后的申请号专利文件应一式两份提交。
3.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将接受受理的审查请求转发给国务院专利局的原始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原审查部门同意应审查请求者的要求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并通知审查请求者。
4.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假如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范围内陈述意见。时限。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审查请求;声明或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维持原驳回决定;经委员会审查,原拒绝决定不符合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经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拒绝决定中指出的缺陷时,应以原拒绝决定为准。被撤销,原审查部门应继续进行。进行审核过程。
5.审查请求者能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以前撤回其审查请求。
假如审查请求者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以前撤回了审查请求,则审查过程将终止。假如有175,361人的专利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满意,他们能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