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规定都有什么?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个人上年度年收入低于4.2万元的,企业上年度应纳所得税低于30万元的能够申请费用减缓,假如是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能够直接向专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专利费用减缓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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